【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B)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1 條 (以原就被)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也是說如民事訴訟法4-19條情況者 則定有特別審判籍,如第19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由該法院專屬管轄。則雖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本俱有管轄權,但如19條遺產支付之訴訟之情況,會出現特別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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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1 條 (以原就被)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看完整詳解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也是說如民事訴訟法4-19條情況者 則定有特別審判籍,如第19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由該法院專屬管轄。則雖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本俱有管轄權,但如19條遺產支付之訴訟之情況,會出現特別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