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429 條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29條 (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k6758】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3年上字第2678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