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注意看!會因為不利益行為不及於全體的是"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只是單純因為大家的狀況都差不多,湊在一起比較方便,所以基本上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不同,不必合一確定),不會有別人因為個人行為受到不利影響,所以個人的不利行為當然有效。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普通共有訴訟」vs「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差別為何?在於前者可以有些人贏有些人輸,但後者必須同勝同敗。而「必須同勝同敗」就是第56條所稱的「必須合一確定」,就會適用第56條的規定。切記!不要死背名詞及定義,尤其它們也沒有明確的區分要件,只要記得任何必須同勝同敗的or同勝同敗比較妥當(不管你能想到什麼理由)就把它歸類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因此,每個學者分類的結果不同)。明白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018司法五等(楊律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名詞解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之一人為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效力,因對他人不利,故對全體不生效力 (B)普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聲明之證據資料未經他共同訴訟人反對者,得為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證據資料 (C)普通共同訴訟須合併判決,不得為一部終局判決 (D)普通共同訴訟中若共同訴訟之一人主張事項與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牴觸且不論有利或不利時,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用戶】賀通過多益考試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D)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與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不同,因不須合一確定,不管有利或不利都不及於他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之一人為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效力,因對他人不利,故對全體不生效力(X;與全體不相干,無生不生效力問題)(B)普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聲明之證據資料未經他共同訴訟人反對者,得為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證據資料(O;證據共通原則)(C)普通共同訴訟須合併判決,不得為一部終局判決(X;各別獨立,得為一部終局判決)(D)普通共同訴訟中若共同訴訟之一人主張事項與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牴觸且不論有利或不利時,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X;利害/效果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