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注意看!會因為不利益行為不及於全體的是"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只是單純因為大家的狀況都差不多,湊在一起比較方便,所以基本上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不同,不必合一確定),不會有別人因為個人行為受到不利影響,所以個人的不利行為當然有效。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snoopy75smb】評論
(A)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之一人為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效力,因對他人不利,故對全體不生效力 (B)普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聲明之證據資料未經他共同訴訟人反對者,得為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證據資料 (C)普通共同訴訟須合併判決,不得為一部終局判決 (D)普通共同訴訟中若共同訴訟之一人主張事項與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牴觸且不論有利或不利時,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賀通過多益考試】評論
(A)、(D)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與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不同,因不須合一確定,不管有利或不利都不及於他人)
【Lyu CingYan】評論
僅有一定條件下的主張共通與證據共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