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B)法院不應受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C)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時,得廢棄原判決而將案件發回
(D)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必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8546
統計:A(70),B(167),C(22),D(90),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C)第 451 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Minamy】評論

D?

小欣】評論

上訴法院不許為較原判決更不利之裁判(即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超越不服之範圍為更有利之裁判(即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被上訴人既未對原審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斷提出上訴或附帶上訴,上訴法院自不得就原審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斷更為不利益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

行雲流水】評論

A 為什麼錯??? 只要 符合  條件不是一樣可以變更及追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