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
(A)協助金
(B)建設金
(C)補助金
(D)平衡基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5782
統計:A(67),B(6),C(46),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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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69條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  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