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
(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
(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
(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D)具憲法保障機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1457
統計:A(6),B(437),C(378),D(28),E(0)

用户評論

張翔翰】評論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答案:D 這用該如何解釋????--我國現制之釋憲屬抽象違憲審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

單身狗】評論

A.D應該都沒問題這題的爭點,大致上在B.CB:例如英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再針對該案件作具體審判時,可以附隨作違憲審查自行宣告違憲,所以英國注重判例,是不成文憲法的國家而我國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感覺有違憲可能,不得附隨作違憲審查須送司法院大法官C:主要指法律優為原則,以地方自治條例為例,若該地方自治條例牴觸憲法,即使無具體案件亦得送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