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長焊鋼軌在伸縮區間有全長未滿多少公尺或不動區間內有全長未滿多少公尺之無道碴橋樑,以及多少公尺以上之有道碴橋樑,不得有沿橋樑方向作用之縱向應力? (A)25/50/5 (B)5/25/50 (C)25/
【評論內容】
1067軌距鐵路長焊鋼軌鋪設及養護規範:
2.2
5.橋樑:
(2)
長焊鋼軌在伸縮區間內有全長未滿[25]公尺或不動區間內有全長未滿[50]公尺之無道床橋樑,以及[5]公尺以上有道床橋樑,不得有沿橋樑方向作用之縱向應力。
【評論主題】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A)向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6條(禁止...
【評論主題】長焊鋼軌在伸縮區間有全長未滿多少公尺或不動區間內有全長未滿多少公尺之無道碴橋樑,以及多少公尺以上之有道碴橋樑,不得有沿橋樑方向作用之縱向應力? (A)25/50/5 (B)5/25/50 (C)25/
【評論內容】
1067軌距鐵路長焊鋼軌鋪設及養護規範:
2.2
5.橋樑:
(2)
長焊鋼軌在伸縮區間內有全長未滿[25]公尺或不動區間內有全長未滿[50]公尺之無道床橋樑,以及[5]公尺以上有道床橋樑,不得有沿橋樑方向作用之縱向應力。
【評論主題】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A)向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6條(禁止...
【評論主題】28. 經修憲後,監察院的性質有何轉變? (A)由民意機關轉變為司法機關 (B)由行政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關 (C)由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關 (D)由民意機關轉關轉變為行政機關。
【評論內容】
(C)由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關
【評論主題】13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辦理?(A)如相對人申請,應舉行聽證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應召開公聽會 (C)即使行政機關已於調查事實及證
【評論內容】
(F1)-----如果之前已經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了,之後就不須再給予。: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問題 : 那此(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就表示已經是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了,就不能再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 :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的此機會嗎????
*管見認為是2馬事,一個是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為需要,另一個是給人民說說理由之機會(救濟需要),所以我這樣說不知道對還是不對! 有錯的地方請指證,感恩。【評論主題】11 甲機關對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開出罰單,罰單中註明應於特定期限前繳納,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於期限屆滿前,甲機關再度寄發通知,請當事人如期繳納,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請問再度寄發之「通知」,性質上
【評論內容】
第一次:甲機關對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開出罰單,罰單中註明應於特定期限前繳納=行政處分
第二次 :於期限屆滿 前,甲機關再度寄發通知,請當事人如期繳納,=屬(觀念通知=事實的行為)
人之行為--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 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如有錯,請指導小弟,便立即更正,謝謝。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提起復審之要件?(A) 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B) 已亡故公務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C) 公務員因服務
【評論內容】
公保障 第77條(申訴、再申訴)(D)
①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②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③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保障 第25條(復審)
①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A)
②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
【評論主題】45. 憲政主義的理念在於透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限制國家權力。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國家侵害時,違憲審查制度即發揮保障作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敘述哪些是正確的?(A)司法
【評論內容】
F4 : 而不是對單個案件本身的具體內容(做了什麼事詳情為何…)做審查。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 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 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 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 (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 (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答案:(A)甲乙丁
??????
【評論主題】45. 憲政主義的理念在於透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限制國家權力。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國家侵害時,違憲審查制度即發揮保障作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敘述哪些是正確的?(A)司法
【評論內容】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答案:D
為何兼採具體審查????
釋字第 725 號
解文:
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請各位大大給個指點~~~~~
【評論主題】52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D)具憲法保障機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25 號
解文:
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 ????
【評論主題】52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D)具憲法保障機能
【評論內容】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答案:D
這用該如何解釋????--我國現制之釋憲屬抽象違憲審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
【評論主題】2.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邀集國際人權專家審查我國初次人權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我國已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B)我國已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
【評論內容】
F4:我不曉得你所謂原本題目的答案(B)哪裡錯= =|||如果是錯的,那為何此題目卻是對的?
【評論主題】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A)向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6條(禁止...
【評論主題】20 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幾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評論內容】
提審 第 10 條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
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
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並未說要幾個小時????????
【評論主題】20 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幾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評論內容】
這題題目怪怪的
【評論主題】10.依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非憲法該條所稱法律之名稱?(A)法(B)通則(C)條例(D)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
中標 第4條(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非立法院=議會--所自訂之只能適用該當地之條文=非統一全國皆可使用之法條。
【評論主題】16.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院組織及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任免、撫卹事項(B)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C) 考試委員
【評論內容】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恤、退休事項(包含法制與直接執行)
而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因中央與地方之公務人員距離甚遠,因此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則僅有法制事項。,得由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及該服務機關依法執行。 而並非由考試院直接執行。惟選項中的「任免」,應將任免改為退休才對。
【評論主題】5.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任何人均得逮捕現行犯(B) 非警察機關,不得為逮捕拘禁(C)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D) 憲法第8條有審問權之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
【評論內容】
刑 訴 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①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②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評論主題】甲雜誌社刊登知名企業家乙與女明星丙於海邊夜遊之新聞,乙以其為不實報導侵害其名譽為由,於高雄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訴命甲應於丁報社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告甲採取下列何項答辯最有理由?(A)甲
【評論內容】葉同學所解之答案(C)有誤,甲乙顛倒了?
【評論主題】13 國家欲限制人民的自由及權利,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係法治國之: (A) 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
除為=除書,例外: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 避免緊急危難3. 維持社會秩序4.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也就是例外這4點可以用法律限制拉=可用法律保留做個選擇性鬆或嚴限制及保護。
以上請參考!!!!有錯請幫忙更正
【評論主題】西方社會在 18、19 世紀對政府的價值理念,係認為政府是為維持基本公共生活所不得不有的「惡」,故而政府是個:(A)無為政府(B)有限政府(C)虛擬政府(D)社會國政府
【評論內容】
這關係到要去推演社會,警察社會等等的演進。
【評論主題】一般而言,公眾關係的推展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外部做起(B)誠信為本(C)公開透明(D)平時發展
【評論內容】
+1:個人覺得是不是這樣平時發展:平時就要把發展事情天天都要做,不要虎頭蛇尾。
自然發展有些事是你已做到了,但至於會部會成功,那就要看天了,強求不得。
以上自己瞎掰,有錯請校正。
【評論主題】【題組】6. Dealing with global warming is one of the greatest c_______ges human beings face nowadays.
【評論內容】
443
【評論主題】【題組】 (4) =__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F4 : 注意是錯的
原:行議規 第14條Õ
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現: 行議規 第 14 條 þ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評論主題】甲半夜在公園中攜帶鋼剪閒逛,巡邏警察認為甲形跡可疑,乃上前臨檢要甲拿出身分證明,甲表示未帶證件並拒絕告知姓名,警察要甲一同到警察局但遭甲拒絕,警察乃強制將甲帶回警察局盤查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釋字第535號-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為何是B,請求大大解一下?????????
【評論主題】【題組】53.因為這位小販分送舊衣給貧窮家庭,所以他的店變得越來越有名。
【評論內容】
F5 : 憲 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增修 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及彈劾)
1(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結論: 增修 2條是憲37條例外而已,不是憲37條不能用=除這3個條件外,其他因該要副署。
*如以上有錯請指點請教*
【評論主題】三、何謂因特別事由之返家探視?試依相關規定詳述之。(25 分)
【評論內容】
個人見解,有誤請幫忙解:
憲法保留-- 一定要用憲法去做規定=釋字第 443 號--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法律委託--法律同意了託付給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來加以規定
憲法委託--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同意託付給法律加以規定=基於憲法過度抽象需要具體呈現才能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