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hsuan Fu】評論
【小整理】一、司法院:大法官15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八年。二、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19人),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三、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需滿35歲)四、行政院: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
【Lina Rain L】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因中央與地方之公務人員距離甚遠,因此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之事項,得由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及該服務機關依法執行。 而並非由考試院直接執行
【張翔翰】評論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恤、退休事項(包含法制與直接執行)而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因中央與地方之公務人員距離甚遠,因此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則僅有法制事項。,得由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及該服務機關依法執行。 而並非由考試院直接執行。惟選項中的「任免」,應將任免改為退休才對。
【Inspiration】評論
(D)國家文官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