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A)如相對人申請,應舉行聽證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應召開公聽會
(C)即使行政機關已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合法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須再次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若相對人口頭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由陳述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157
統計:A(43),B(12),C(70),D(559),E(0)

用户評論

黃昱嘉】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張翔翰】評論

(F1)-----如果之前已經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了,之後就不須再給予。: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問題  : 那此(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就表示已經是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了,就不能再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 :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的此機會嗎????  *管見認為是2馬事,一個是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為需要,另一個是給人民說說理由之機會(救濟需要),所以我這樣說不知道對還是不對! 有錯的地方請指證,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