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評論
「期限」,有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本題的申請已經機關去函表示核准,只是當事人必須在申請核准後,做"一些事情",這些掛在核准後面的事情就是「負擔」,因此這個核准稱為「附負擔的行政處分」。
【我是小安】評論
附負擔不履行,可對之強制屢行
【阿斯拉】評論
3個月不算期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