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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心怡】評論
(A)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C)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simonlinhhh】評論
(總統府、行政院)秘書長皆非成員
【k8w235】評論
這題陷阱真多= =~
【張翔翰】評論
F4 : 注意是錯的原:行議規 第14條Õ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現: 行議規 第 14 條 þ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