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提審法第四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張翔翰】評論
這題題目怪怪的
【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評論
這題系統有問題 答案是A 選也是選A 可是卻顯示答錯答案:A 難度: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