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四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用戶】張翔翰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提審 第 10 條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並未說要幾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