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提審法第四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張翔翰】評論
這題題目怪怪的
【張翔翰】評論
提審 第 10 條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並未說要幾個小時????????
【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評論
這題系統有問題 答案是A 選也是選A 可是卻顯示答錯答案:A 難度: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