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en1022】評論
A.憲法法庭是審政黨違憲、正副總統彈劾B.釋憲為單純的對法規的審查,審查該法是否有違背憲法本意,而不是對單個案件本身的具體內容(做了什麼事詳情為何…)做審查。
【張翔翰】評論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答案:D 為何兼採具體審查????釋字第 725 號解文: 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請各位大大給個指點~~~~~
【便當管理局員工】評論
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原告對於行政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不服,其救濟程序為: 再審我國釋憲制度是採抽象審查,不能針對判決本身來聲請釋憲,因為針對判決本身的訴訟是具體訴訟,若依此提出釋憲聲請屬於具體審查;抽象和具體審查比較的是審查的對象:具體審查是以法院判決、行政處分等針對具體案件的公權力行為為審查對象;抽象審查則是以一般性的抽象法規範,如法律、命令為對象by 翰林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