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28164
統計:A(216),B(1953),C(395),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給付之訴、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國家賠償之要件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痾 沒這麼複雜...1.行程117, 相對人有119情形,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除非相對人無119情形,才不得撤銷,此稱存續保護,基於信賴保護原則)2.行程127,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 廢止 滿足解除條件 或確認無效, 相對人即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負返還義務.3.爭點:機關得否直接另作行政處分要求相對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肯定說:反面理論, 機關既得依職權作授益處分,本得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此為我國多數說及多數實務見解.

張翔翰】評論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6條(禁止...

林煒彬】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107tock】評論

這題依照現行法制,是不是可以直接用行政程序法127條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Wendy】評論

B是104年6月司法實務的見解C應為104年12月修法後之解決辦法請解答修改為C,並加註以行政處分為之但仍不返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