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ence Ting】評論
釋字第 518 號解釋文「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以下略)」
【Peter Tsai】評論
台北市、高雄市也是公法人,為自治團體,類推農田水利會也是公法人!!?
【Aimee Kung】評論
農田水利會是地方水利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