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翔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以下依行政訴訟法規定:(A)第 165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B)第 163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C)第 164 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代表有妨害國家機密的,就可以拒絕(D)第 169 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A選項,參酌最佳解的解答銘記:A→依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B→依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本條抄自民事訴訟法344條,而民訴344之立法理由,是參酌德國之立法,原則上「保障個人基本權」,不公開資料。但歷次修法也是因為德國立法思想的轉變為「證據偏在之修正」,為了改善證據偏向他方才能舉證之情形(例如 醫療訴訟、消費者訴訟),故不斷擴大提出義務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關於書證之敘述:(A)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 (C)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D)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用戶】蕭翔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以下依行政訴訟法規定: (A)第 165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第 163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看完整詳解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A選項,參酌最佳解的解答銘記:A→依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B→依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本條抄自民事訴訟法344條,而民訴344之立法理由,是參酌德國之立法,原則上「保障個人基本權」,不公開資料。但歷次修法也是因為德國立法思想的轉變為「證據偏在之修正」,為了改善證據偏向他方才能舉證之情形(例如 醫療訴訟、消費者訴訟),故不斷擴大提出義務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關於書證之敘述:(A)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 (C)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D)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A選項,參酌最佳解的解答銘記:A→依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B→依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本條抄自民事訴訟法344條,而民訴344之立法理由,是參酌德國之立法,原則上「保障個人基本權」,不公開資料。但歷次修法也是因為德國立法思想的轉變為「證據偏在之修正」,為了改善證據偏向他方才能舉證之情形(例如 醫療訴訟、消費者訴訟),故不斷擴大提出義務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關於書證之敘述:(A)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 (C)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D)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