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停止管收之事由?
(A)管收期限屆滿
(B)因管收而使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C)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8197
統計:A(761),B(86),C(115),D(91),E(0)

用户評論

【用戶】J-f Sy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21條(不得管收及停止停收之情形)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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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1條(不得管收及停止停收之情形)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