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20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
(A)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B)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C)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D)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679
統計:A(221),B(45),C(615),D(2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人之處置

用户評論

Lydia168888】評論

甲是因為「未委託他人」代收,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也就是說,責任歸屬於他自己,因為他-「未委託他人」

蔡明楨】評論

政府的意思就是: 不管你生什麼病 就算病的要死了,也是你家的事,起因於"你" 可歸責若有天災地變,非人意所能控制的, 才算不可歸責。要從你身上罰錢, 當然要嚴苛,不然怎麼罰得到錢呢

方翔】評論

倒過來說,法院有案子在,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政府還管你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