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金獵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或兩者皆有),而非: (a)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或 (b) 於正常營業中出售投資性不動產僅於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時,始應認列為資產: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進行原始衡量。交易成本應包括於原始衡量中。企業應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政策,並將所選定之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 公允價值模式: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成本模式:應依IAS 16對成本模式之規定處理。惟依照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