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 OA】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對侵權人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A)對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所以(B)錯;亦即被害人必須知悉原因事實。 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阿斯】評論
司法官的題目果然難很多
【幸福御守】評論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