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lin Lin】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老王後來陸續出境三次, 所以得限制住居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Hanna Yang】評論
所以...........A是對的? 那答案是要選錯誤的...................所以是??
【Ying Su】評論
應該是說...他答案出的不好= = 但A明顯錯在但書 因為A已出境答3次了..就算積欠金額未滿10萬仍得限制
【a0921620642】評論
可能是覺得都有錢出國兩次以上(出國金額可能超過罰鍰),卻故意不繳,顯有逃匿之虞,故可限制出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