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宏】評論
我後來想想可以從另一方面解題:撤銷訴訟只能撤銷「否准處分」,但不能積極要求教師評審委員會給予升等,因此如果只打「撤銷訴訟」並沒有「實益」;換言之,如果能打「課予義務訴訟」則可要求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升等之決定,如此的訴訟才有實益。不知其他人以為如何??
【h120069852】評論
為何不是一般給付之訴
【dog20285】評論
回7f 因為該大學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否准x升等之申請係行政處分,並不是事實行為,倘若今天是事實行為的話,才有提一般給付訴訟之可能
【msmegan8】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有二:怠為處分(應作為而不作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拒絕申請(申請被駁回)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申請升等被駁回,所以是課予義務訴訟
【臭嘎嘎】評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教授x)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大學y)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題目),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升等)之訴訟(答案)。
【藍色熊貓加加油٩(˃̶͈̀】評論
拒絕申請之訴 不但要撤銷 還要要求升等
【藍色熊貓】評論
拒絕申請之訴 不但要撤銷 還要要求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