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參考一帆補習班的解答(我沒有補一帆,要補習請別找我@@):本題涉及到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機關之認定;雖早期實務見解曾有變動,惟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例字第2319號判例之見解:「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故老王若欲救濟,其應向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Mk】評論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不曉得是不是這樣,有錯請糾正!謝謝
【魏小芳】評論
原處分機關以頒布時之名義機關為主,若頒布機關和執行機關不同,則仍以頒布之名義機關為原處分機關(類似訴願法第13條之顯名主義)依提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對老王作出限制住居之處分,故為原處分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僅為執行入出境的管轄機關,非原處分機關,故聲明異議之對象仍應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如有錯誤,煩請指教,謝謝!)
【賴宥靜】評論
要內政部也做成VA才算多階段VA內政部所出具的理由書是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的VA 所以還是依行政執行法9的救濟-->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