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而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示委託之分,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
【陳甜心】評論
是不是沒有憲法保留這個詞?
【鍾佩君】評論
憲法保留法律委託憲法委託
【張翔翰】評論
個人見解,有誤請幫忙解:憲法保留-- 一定要用憲法去做規定=釋字第 443 號--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法律委託--法律同意了託付給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來加以規定憲法委託--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同意託付給法律加以規定=基於憲法過度抽象需要具體呈現才能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