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a Hao Hs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
【拉拉】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15人院長、副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任命(任8年,連N次)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可組憲法法庭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黨違憲之解釋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這題申訴會過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多了 "憲法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