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佳豪】評論
整理一下樓上的釋字:釋字第 380 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
【金金金】評論
所以教育部對大學只做適法性監督 不做適當性監督嗎?
【喵喵】評論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詹姆士】評論
(C) 大學自治非"僅"教學或研究,規定不少,可導出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