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2,000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等級分別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丁、戊三家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屬無效
(B)部分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之契約有效,丙應給付,然乙與丁、戊間之契約無效,丁、戊無須給付
(C)無理由,因乙對甲不具保險利益,且未經被保險人甲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無效
(D)有理由,乙之無權代理行為得經甲嗣後承認而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352
統計:A(31),B(56),C(413),D(2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複代理、具保
用户評論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依保險法第17條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velyn】評論
旅遊平安險是傷害險的一種,答案是C的原因是保險法135條準用105條,搭配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