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依實務見解,當事人之一為合夥時,請問該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
(A)僅及於合夥財產
(B)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及於合夥人
(C)必須另訴項合夥人主張,方及於合夥人
(D)判決效力優先適用於合夥人,其次方為合夥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9412
統計:A(56),B(189),C(29),D(31),E(0)

用户評論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最高法院66 年第9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存在要件負舉證之責(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四○○號判例)。此與保證債務於保證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債務之情形有間,故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即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而命其為補充性之給付。況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故司法院院字第九一八號解釋『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全體合夥人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