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 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所以監察院 有審核 審議 兩權,立法院有審議權
【用戶】于神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12F所PO法條中 , "審議"一詞在第三行 , 但其行為之主詞是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 , 而非審計部 , 故11F所言為正確 , 此乃立法者設計用語時常見之主詞省略技術 , 卻總常造成閱讀及適用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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