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 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所以監察院 有審核 審議 兩權,立法院有審議權
【Lina Rain L】評論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于神】評論
參12F所PO法條中 , "審議"一詞在第三行 , 但其行為之主詞是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 , 而非審計部 , 故11F所言為正確 , 此乃立法者設計用語時常見之主詞省略技術 , 卻總常造成閱讀及適用者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