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于神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工會法(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第 4 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用戶】tangyoung811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工會法 第4條第4項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此處的「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便是公務人員協會法,透過該法保障工務人員結社權。至於協會是否為工會,可以看下列連結:現職公務人員組工會,勞動部、銓敘部還要再研議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