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pochien0206】評論
有瑕疵是A選項,1.嚴格來說法律用語"適用"與"準用"解釋不同2.再者,依法條前者為保障法第3條後者為第102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 和 B 選項都有瑕疵~ A選項=準用B選項= 私立學校職員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