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233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n決補充之。n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n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n辯論期日。n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n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n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日不變期間之限制(O)(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O)(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O)(D)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X;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Yu-Hsin Ho】評論
29 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之訴,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A)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B)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C)起訴不合程式 (D)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民訴第249條第二項
【傑克】評論
A原本有不變期間,確實有修法過,但也不是30日啦(已修法不重要)補充修法理由一、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者,該部分應仍繫屬於法院,法院就該脫漏部分,仍有續行審判之義務,即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而當事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自亦得聲請法院補充裁判,爰修正第一項。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於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而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補充判決者,依實務上之見解,固認為該脫漏部分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當事人可重新起訴。惟如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者,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頗鉅。且於第二、三審裁判有脫漏時,就該脫落部分不得重行起訴,如當事人未於該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就該部分將無從獲得救濟,爰將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不變期間規定)。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重點4: 判決之補充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 為聲請補充判決事:聲請人因○○年度○○字第○○○號○○○事件,於民國○○年○月 ○日收受判決正本,因貴院漏未就○○○訴訟標的部分∕訴訟費用為判決,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貴院補充此部分之判決。有各式各樣的補充 漏判什麼補什麼~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YES 第233條(判決之補充)﹝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