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7條 (法院之劃分與變更)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Lachin Chola】評論
一.「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類別與變更是指什麼?應適用之類別依其每年受理案件的多寡蓋分為第一類至第六類。所受理案件越多其編制就越大,第六類的編制最多不滿百人,但第一類員額可達一千餘人。類別之變更指應適用之類別因所受理案件數量增減.....看完整詳解
【Anin】評論
法組 §73
【鄭國】評論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