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在這個階段,首先原告必須就紛爭事實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首先須視該事件是否為專屬管轄,若否,則視有無合意或應訴管轄,若否,則按照普通及特別審判籍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擇一起訴即可。如果原告選擇了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判決前,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判決後,則會因為程序的進行而治癒欠缺管轄權的瑕疵,縱使當事人以此為主張而上訴第二審,第二審也不得僅僅因此就廢棄原判決。不過如果違反的是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審須廢棄原判決,並以判決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違反專屬管轄同時也是得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好貓咪】評論
(A)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B)該管轄欠缺之瑕疵因判決而治癒第 452 條(節錄)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C)如第二審未察第一審判決欠缺專屬管轄權仍為判決,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第 469 條(節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D)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確定,不得透過再審程序救濟釋字第 177 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snoopy75smb】評論
(A)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O)(B)該管轄欠缺之瑕疵因判決而治癒(X)(C)如第二審未察第一審判決欠缺專屬管轄權仍為判決,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O)(D)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確定,不得透過再審程序救濟(O;再審屬事實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