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第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Refaeliღ 已上榜】評論
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Chan Hom Lin】評論
(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不附理由
【崧柏】評論
最佳解第521條已修法
【葵Aoiღ】評論
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督促程序),B). 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住where 告那裡 (D)債務人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就是異議支付命令=起訴/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必附理由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金鷹榜】評論
(C)依民訴第510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依民訴第510條所述,故(C)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