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A)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
(B)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
(C)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D)乙不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115
統計:A(19),B(32),C(1543),D(260),E(0)

用户評論

Claire Win】評論

(C)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9條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b1997】評論

法定代理人得代表本人行一切訴訟行為(想想也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很多事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透過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某些訴訟行為需受特別委任

】評論

有個疑問,若法定代理人已經另外委任訴訟代理人,還是可自行為訴訟行為嗎?

YU】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法 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重點五:訴訟代理人12 未成年人甲(小翊)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乙(大郎)代為訴訟行為,大郎代為委託其小叔丙(阿仁)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C) 爸爸乙得提起反訴,小叔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大郎是親爹 阿仁須經特別委任當事人方得行使之特定行為:如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處分權主義行為。(23抗1066例)非屬參加人可以輔助當事人Lenovo聯想: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特別委任事項:若再反核帶...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一切訴訟行為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不利的訴訟終結)。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