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Yo Lin】評論
民訴508條→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為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訴509條→不得為督促程序之情形:
【貼貼樂 ( ̄︶ ̄)↗】評論
(A)甲基於與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於自己交付該車前,請求乙先行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50 萬元 X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Vita】評論
支付命令只能要錢不能要物品或行為
【Good+】評論
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09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何種請求得透過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為之?B)甲請求乙因乙之侵權行為致甲受到損害, 請求乙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只是金錢或是可以變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C)甲基於與乙間之僱傭契約,請求乙為給付特定勞務行為 (D)甲主張與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請求乙交付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