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就是代替原、被告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http://www.judicial.gov.tw/P/Pirated%20software02_5.html
【貼貼樂 ( ̄︶ ̄)↗】評論
(D)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附帶上訴;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附帶上訴 V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注意一下第三審也沒有非得要是律師才行喔!§466-4:「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Kao】評論
刑事訴訟則相反,只有第二審強制律師審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民事訴訟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程序之比較? (A)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 (B)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附帶上訴;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附帶上訴
【Riley】評論
更改一下B12說的,是民訴466之1才對哦!!請大家注意一下哦~第 46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