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向乙(住所地在臺中市)、丙(住所地在高雄市)起訴主張分割甲、乙、丙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關於該訴訟,下列何法院具有管轄權?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87614
統計:A(5),B(5),C(1196),D(5),E(0)
用户評論
【積極正向,奮發向上】評論
該題(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可參考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