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正向,奮發向上】評論
該題(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可參考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