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者為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所得為之行為:
(A)整理並簡化爭點
(B)命當事人就內容不明瞭之準備書狀為說明或陳述
(C)對當事人有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D)一造辯論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4256
統計:A(55),B(53),C(63),D(2430),E(0)

用户評論

周育任】評論

準備程序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1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2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3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4其他必要事項。得令當事人雙方在七日內簡化協議。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陳玟君】評論

是因為一造辯論只能在判決不能在程序事嗎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所得為之行為: (A)整理並簡化爭點 (B)命當事人就內容不明瞭之準備書狀為說明或陳述 (C)第272條(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對當事人有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者,命其補正 第270條(準備程序)﹝1﹞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1﹞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