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Yo Lin】評論
(A)民訴15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B)民訴440→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貼貼樂 ( ̄︶ ̄)↗】評論
(B)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為10 日,抗告期間為5 日 X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
【李瑄瑄】評論
這題應該是A和C吧
【vm6ru8jo】評論
(a)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 >>>>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李真率】評論
第 154 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第 155 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第 156 條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 157 條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158 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第 159 條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第 162 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阿喵】評論
第 154 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第 155 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第 156 條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 157 條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158 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第 159 條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第 162 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依第164條﹝1﹞不是不變期間1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第164條(回復原狀之聲請)之不變期間內提起。﹝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以下不變期間內提起,聲請回復原狀。(A)10日的抗告期間(B)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C)20日的上訴期間第440條(上訴期間)第二審判決or合意上訴最高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