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會議規範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捌、表決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二)起立表決。(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 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 」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關於會議表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表決方式有舉手(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B)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C)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實責為原則(D)以上皆是修改成為關於會議表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表決方式有舉手(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B)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為原則(C)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D)以上皆是
【一去不復返】評論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