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A)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B)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C)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D)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7071
統計:A(71),B(78),C(38),D(19),E(0)
用户評論
【Gerrard Yang】評論
刑訴267公訴(客觀)不可分,檢察官起對「單一案件」的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該案件的其他部分,然而是否為「單一案件」是看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本題檢察官起訴時只有310Ⅱ加重誹謗,一審認為乙的文宣內容除了加重誹謗(A)之外,同時構成偽造文書(B)及行使偽造文書(C),也就是一審認為(A+B+C)是同一個事實,所以依照267的規定,把檢察官起訴的範圍由A擴展到B跟C。現在乙三個罪名都上訴,3個罪就都跑到二審法院去了,二審認為「不對啊,B跟C應該無罪才對」,言下之意A與(B+C)不是同一個事實(如果是同一個事實的話,要不就是有罪要不就是無罪,不能切開),既然不是同一個事實,那一審根本就不應該擴張(你亂擴張是屬於訴外裁判),所以現在二審把原判 個撤銷後(3個罪都撤銷),只能對二審認定的「事實範圍(就是只有A)」判決,B跟C被撤銷之後,本來就不在起訴範圍,自然不得審判。
【葉曉芳】評論
樓上好,這題是二審法官認為B&C部分是有罪的,不是無罪,A部分才是無罪,故二審法官廢棄一審判決之後,檢察官的起訴事實只有A部分,所以A部分諭知無罪,BC未在起訴事實內不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