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errard Y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

【評論內容】

刑訴267公訴(客觀)不可分,檢察官起對「單一案件」的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該案件的其他部分,然而是否為「單一案件」是看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

本題檢察官起訴時只有310Ⅱ加重誹謗,一審認為乙的文宣內容除了加重誹謗(A)之外,同時構成偽造文書(B)及行使偽造文書(C),也就是一審認為(A+B+C)是同一個事實,所以依照267的規定,把檢察官起訴的範圍由A擴展到B跟C。

現在乙三個罪名都上訴,3個罪就都跑到二審法院去了,二審認為「不對啊,B跟C應該無罪才對」,言下之意A與(B+C)不是同一個事實(如果是同一個事實的話,要不就是有罪要不就是無罪,不能切開),既然不是同一個事實,那一審根本就不應該擴張(你亂擴張是屬於訴外裁判),所以現在二審把原判 個撤銷後(3個罪都撤銷),只能對二審認定的「事實範圍(就是只有A)」判決,B跟C被撤銷之後,本來就不在起訴範圍,自然不得審判。

【評論主題】50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

【評論內容】

刑訴267公訴(客觀)不可分,檢察官起對「單一案件」的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該案件的其他部分,然而是否為「單一案件」是看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

本題檢察官起訴時只有310Ⅱ加重誹謗,一審認為乙的文宣內容除了加重誹謗(A)之外,同時構成偽造文書(B)及行使偽造文書(C),也就是一審認為(A+B+C)是同一個事實,所以依照267的規定,把檢察官起訴的範圍由A擴展到B跟C。

現在乙三個罪名都上訴,3個罪就都跑到二審法院去了,二審認為「不對啊,B跟C應該無罪才對」,言下之意A與(B+C)不是同一個事實(如果是同一個事實的話,要不就是有罪要不就是無罪,不能切開),既然不是同一個事實,那一審根本就不應該擴張(你亂擴張是屬於訴外裁判),所以現在二審把原判 個撤銷後(3個罪都撤銷),只能對二審認定的「事實範圍(就是只有A)」判決,B跟C被撤銷之後,本來就不在起訴範圍,自然不得審判。

【評論主題】5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拋棄繼承。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為二分之一,丁為四分之一,己為四分之一(B)乙為二分之一,丁為三分之一,

【評論內容】

本題涉及民法1176法律漏洞

題示中,丙、丁均為1138所訂第1順序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戊、己依1140代位繼承時仍為「1138所訂第1順序繼承人」,依1176文義戊拋棄後應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本題中為乙、丁、己)。

但考量代位繼承制度之本旨在求被繼承人子嗣間「各房份」之公平,若依上面文義解釋,戊拋棄後原屬「丙」這房的應繼分將流入「丁」這房跟配偶股 ,不符立法原意,因此限縮1176條第1項之解釋不包含代位繼承人。

又1176修法理由對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採「繼承人不存在說」,即視為自始無此繼承人存在,故戊拋棄繼承後,由己單獨代位繼承原屬丙之應繼分。

綜合以上,答案為C

【評論主題】43 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有關監護人監護職務限制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B)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同意受監護人處分其財產(C)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應得法院之許可

【評論內容】

依民法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A選項(錯)

監護人僅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題示「處分」係以自己名義處分(比對民法1088,父母對子女財產之處分)。

B選項(錯)

1101本屬未成年監護之條文,文中「同意處分」乃發生於受監護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監護人行使同意權補充其意思能力(參考民法77條)。本條雖在成年監護中準用,但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必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其意思表示恆為無效,故不生監護人同意問題。

C選項(錯)

理由同選項A,監護人僅得「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而非如題示以自己名義為之。

D選項(對)

符合民法1101第3項但書規定

【評論主題】50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

【評論內容】

刑訴267公訴(客觀)不可分,檢察官起對「單一案件」的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該案件的其他部分,然而是否為「單一案件」是看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

本題檢察官起訴時只有310Ⅱ加重誹謗,一審認為乙的文宣內容除了加重誹謗(A)之外,同時構成偽造文書(B)及行使偽造文書(C),也就是一審認為(A+B+C)是同一個事實,所以依照267的規定,把檢察官起訴的範圍由A擴展到B跟C。

現在乙三個罪名都上訴,3個罪就都跑到二審法院去了,二審認為「不對啊,B跟C應該無罪才對」,言下之意A與(B+C)不是同一個事實(如果是同一個事實的話,要不就是有罪要不就是無罪,不能切開),既然不是同一個事實,那一審根本就不應該擴張(你亂擴張是屬於訴外裁判),所以現在二審把原判 個撤銷後(3個罪都撤銷),只能對二審認定的「事實範圍(就是只有A)」判決,B跟C被撤銷之後,本來就不在起訴範圍,自然不得審判。

【評論主題】【題組】 ⑶ TEMED

【評論內容】

依民法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A選項(錯)

監護人僅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題示「處分」係以自己名義處分(比對民法1088,父母對子女財產之處分)。

B選項(錯)

1101本屬未成年監護之條文,文中「同意處分」乃發生於受監護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監護人行使同意權補充其意思能力(參考民法77條)。本條雖在成年監護中準用,但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必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其意思表示恆為無效,故不生監護人同意問題。

C選項(錯)

理由同選項A,監護人僅得「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而非如題示以自己名義為之。

D選項(對)

符合民法1101第3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