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防以外秘密
(B)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C)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 A,惟由於郵差失誤,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 A 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D)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3729
統計:A(11),B(29),C(159),D(37),E(0)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有實務認此罪為危險犯,須有洩漏行為(主動積極透露予人),或將其置於對方可得知之狀態(被動消極等人聽聞).若連此危險狀態都未曾產生,自不得論以危險犯(抽象/具體).如同放火罪,沒產生/達到燒毀狀態前,還是不能論以抽象危險犯.此與行為犯/即成犯之一經行為即成立犯罪者不同.可參台南高分院89上易272決.

金榜題名】評論

關於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所謂洩漏係指讓不應知悉者知悉2.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不法利益為要件3.負責招標事務之公務員洩露招標工程底價可適用本罪4.檢察官於偵查中洩漏犯罪資料可適用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