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因鄰居 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與 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門鈴叫囂嗆 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 A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乙未能得手。嗣經 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25
統計:A(57),B(55),C(24),D(29),E(0)

用户評論

Land688】評論

答案應為C

kei】評論

99,台上,5481 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

楊士層】評論

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成立教唆犯否定說:僅止於陰謀或預備階段,尚未實行,不成立教唆犯(通說採此見解)肯定說:正犯成立預備犯,共犯並無不能從屬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