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Pedro】評論
④第510條 應向台中地院提出⑤不由台北地院管轄 B屋位於基隆市 由基隆地院管轄
【97141346】評論
謝謝樓上,祝金榜題名。
【demongreg914】評論
⑤是強執法7條1項。
【97141346】評論
謝謝樓上,祝金榜題名。
【demongreg914】評論
⑤是強執法7條1項。
【mimicryneo】評論
依照通說見解,24條合意管轄,原則上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例外有約定時,才屬於併合之合意管轄。本題案例事實中,甲乙丙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敘述中,並無"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相類的併合之合意管轄的約定。想請問為何①③選項仍得成立呢?感謝。
【97141346】評論
謝謝樓上,祝金榜題名。
【demongreg914】評論
⑤是強執法7條1項。
【mimicryneo】評論
依照通說見解,24條合意管轄,原則上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例外有約定時,才屬於併合之合意管轄。本題案例事實中,甲乙丙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敘述中,並無"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相類的併合之合意管轄的約定。想請問為何①③選項仍得成立呢?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