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施西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依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依題示,丙係無權代理,故在甲承認前,該保證契約應屬效力未定。(B) 甲既承認丙之無權代理並履行保證責任,自無理由向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C) 依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乃是由保證人代負保證責任之契約,所以不會是丙須負保證責任。(D)丁對丙請求返還借款無結果時,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該選項正確,因受僱人丙並非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丁之權利,因此丁無理由依第 188 條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用戶】施西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施西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施西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