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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天然孳息,指天然孳息收取人仍屬抵押人時,效力才及於天然孳息;但有例外,當抵押物有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而使天然孳息之收取人為第三人非抵押人時,抵押權效力即不及於抵押物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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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題對照42.抵押物之效力,不及於下列何者?(A)代位物(賠償金)(B)扣押後已分離、且抵押人有收取權之孳息(果實)(C)附合物(牆上的磚瓦)(D)抵押權設定前,附加部分獨立之物(頂樓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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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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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863規定,須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才受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