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下列何種情形,出賣人不須負物或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受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而出賣人以契約約定負擔保責任
(B)買賣契約成立時,出賣人保證其標的物無瑕疵,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
(C)買賣契約成立時,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該瑕疵
(D)出賣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以特約免除其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5056
統計:A(41),B(25),C(12),D(1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瑕疵_單方v.s雙方通謀虛偽、申論題

用户評論

【用戶】朱崇佑

【年級】

【評論內容】(D)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無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特約有效,固本題不須負責

【用戶】朱崇佑

【年級】

【評論內容】(D)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無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特約有效,固本題不須負責

【用戶】朱崇佑

【年級】

【評論內容】(D)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無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特約有效,固本題不須負責